抢劫共犯是否需要对同案犯在抢劫过程中的强奸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问题补充
2006年2月至3月期间,王某伙同张某冒充警察,采用暴力手段在河北秦皇岛、唐山等地的建筑工地、工人宿舍及小卖部实施抢劫犯罪8起,获得人民币23万余元。抢劫过程中王某还暴力强奸了一名妇女。王某于今年3月14日被唐山警方抓获到案,张某是否需要对王某的强奸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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