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案后先仅是承认部分犯罪事实,侦查后期才承认全部的,是否可就全部犯罪认定自首?
问题补充
张某系北京海淀区一家培训机构的主管,其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为公司租赁场地时,通过订立阴阳合同,为公司租赁了楼内一至三层场地,但确私自将一楼场地租予他家公司并私自收取该部分租金800余万元。2018年11月16日,其主动至监委供述了私吞学校200余万的事实。之后张某又陆续承认了其他的犯罪事实,是否可对其全部犯罪事实认定为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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