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人人身安全威胁人不得参与村委选举的行为如何认定?
问题补充
2019年1月一天下午,王某驾驶轿车将徐某带至北京密云一农村,指使徐某(曾因盗窃判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于2017年释放)到该村刘某家中,以刘某家属安全威胁、恐吓刘某,不让其参与村支部书记选举。刘某因恐惧不敢参与竞选,村其他人也不敢参与竞选,后由镇政府指派政府干部担任村书记。王某、徐某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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