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被查处的走私香烟?
问题补充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刘某(广东佛山人)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情况下,伙同林某等人通过淘宝、闲鱼、微信等平台从上家处购入万宝路、HEETS等各类品牌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价值800余万元,并经网络销售至全国各地。周某为赚取差价,通过个人淘宝店铺,在获取“烟弹”订单后,联系林某等人通过快递公司直接发货给买家。期间,周某向刘某团伙共购入“烟弹”总价值79万余元。2019年3月4日,公安机关在刘某租用的广东省佛山市某小区搜查扣押“烟弹”1500余条,经鉴定为真品卷烟且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即走私卷烟,价值人民币46万余元。对被查处的香烟是否应属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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