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是否应扣除之前的利息返还?
问题补充
2017年底至2018年上半年,冯某(北京海淀人)为获得提成,先后为北京多家投资公司介绍集资参与人,公开宣传这些投资公司的理财项目称可定期返本并获得高额利息,先后共参与集资130万元,后返还利息10余万元。现冯某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北京朝阳公安局查获拘留。最后认定的集资款是否应该扣除返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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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3)
陈律师律师
2019-12-05 15:14
根据您的描述,行为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案发前支付的利息是否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可根据利息扣除的时间决定:
·如果冯某在收到被害人本金之前或同时即已经将利息予以扣除的,利息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如果冯某先收取本金,经过一段时间后再依照与投资人的约定支付利息,则支付的利息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这是因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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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律师
2019-12-06 13:56
要分情况讨论,因为侵犯法益的数额不同。若行为人在收到投资人本金的同时已经将利息事先扣除的,则利息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这可以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行为人先收取本金,过了一段时间后才支付利息,则支付的利息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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