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收条是否有效?能否作为还款依据?
问题补充
2010年7月1日,丁某以经营为由向同学张某立据借款30万元,借条载明“借到张某叁拾万元整(¥300000.)。此据:丁某 2009年7月1日”。该款借出后,2011年10月6日丁某向张某还款10万元并出具了收条。2011年11月8日,张某因其父亲生病治疗所需费用再次向丁某催要余款,丁某同意还款,由张某妻子王某经手收到丁某还款后当日分别向丁某出具收条两张,两张收条分别载明“收到丁某现金拾万元整。(¥:10.0000)王某 2011.11.8号”、“收到丁某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王某 2011.11.8号”,前一张收条上“万”是由“元”字改写而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只认可丁某于2011年11月8日还款10万元,即认为两张收条为重复出具,原因是第一张收条有修改,故出具第二张。另,张某又自认丁某于2014年向其偿还现金1万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丁某在庭审中对张某该陈述不予认可。后张某认为丁某借其30万元,只偿还了21万元,余款9万元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请问瑕疵收条是否有效?能否作为还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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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王律师律师
2019-10-28 21:22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丁某抗辩已还款并提供了收条证据。此时的举证责任已转移到张某,应由张某就收条已作废及丁胜未还款提出反证或抗辩的证据。但由于张某不能提出反证证实丁某未还款或证实该收条证据是伪造或作废凭据某因此不能否认该收条的真实性,故对丁某提供的收条证据的有效性应予认定,也即应认定丁某已归还了张某的10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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