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办理协议离婚,针对财产分配及债权债务部分进行约定,其中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是否有效?
问题补充
1997年10月被告于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原告于小某系其二人婚生女。2010年5月被告与赵某协议离婚,就财产分配及债权债务部分约定“双方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归女儿(朝阳区某小区11号楼12号),电脑归男方,剩下的全归女方所有”、“双方婚后无共同债务及债权,无共同存款”。2013年1月15日,以被告父母于某荣、张某花为甲方,以被告、赵某、于小某为乙方,签订了“房屋处置协议”,约定“2004年甲方购买某小区11号楼12号现交给乙方居住,乙方只有居住权,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为于小某,于小某若处置房屋须经甲乙双方所有人同意,缺一不可,否则无效。若于小某擅自处理,则收回继承人的继承权归甲方”。2013年1月20日被告与赵某进行复婚登记,并于同年3月7日再次协议离婚,此次离婚协议就财产分配部分约定“现有住房一套某小区11号楼12号按之前协议执行”,所指协议即为2013年1月15日的“房屋处置协议”。请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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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王律师律师
2019-10-17 23:12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故被告对房屋所做的再处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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