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内容有分歧的,保证人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吗?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补充
2010年7月,孙某向北京某公司出借2100万元,约定了借款利率、期限、违约金等。河南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3月,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孙某向河南某公司出具《催收贷款担保单位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河南某公司,孙某向北京某公司于2010年7月发放贷款2100万元,担保人为你单位。现贷款已经逾期,请贵公司催促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请问催收内容有分歧的,保证人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吗?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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