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人有过错,侵权人是否可免责?
问题补充
2004年9月,潘某与聂某之夫黄某到外地游玩时,发生了性关系。后此事被聂某知晓。聂某于2005年11月21日,找潘某论理并让潘某写下具有如下内容的检讨书:“2004年9月我帮黄某卖保险时喜欢上黄某,不久双方到康定去耍发生了性关系,以后双方又发生了多次关系。黄某有家有老婆有孩子,我不应该进入他们的世界!我知道自己犯了—个不可饶恕的错误!以后决不会再犯了!”同年12月2日聂某将潘某写的检讨书的复印件,向赶集的人散发。2005年12月12日,潘某认为聂某侵犯其名誉权,但潘某本身也有过错,聂某是否可免除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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