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支付毒资答应帮人制造毒品,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从犯?
问题补充
李某某、温某某系瘾君子,因经济窘迫不得不时常采取各种合法和非法手段获取毒品以供自身吸食。2009年2月24日,李某某、温某某应贩毒犯罪嫌疑人杨某、冷某等之邀,到某酒店内吸食冰毒,由于无法支付毒资,两人遂应杨某、冷某之令加工提纯毒品。24日至28日期间,两人由杨某、冷某提供原材料和制毒工具并在对方指挥下,将两种具有刺鼻气味的白色和淡黄色的晶体倒入放有酒精和茶水的烧杯中混合后去除异味,随后倒在摊在桌上的垫有多层纸巾的过滤纸上吸去水分并晾干制毒。后两人被公安机关挡获。李某某、温某某相对杨某、冷某是否可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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