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抢劫者逃跑,是否构成抢劫共同犯罪的从犯?
问题补充
2013年9月10时许,易某、周某在成都市称欲以500元价格出售白色“苹果5”手机1部。被害人马某某同意后在青羊区锦官桥滨河路边将500元现金交给易某。被告人易某将“苹果5”手机交给被害人马某某后假装后悔要求马某某还回手机。被害人马某某拒绝。易某见无法拿回手机,遂将被害人马某某按倒在地,强行抢走被害人手中的“三星9500”型手机一部及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易某抢到手机后乘坐在现场负责接应的周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两人被查获。周某在抢劫罪共同犯罪中是否构成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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