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帮助其转款分发利息,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从犯?
问题补充
2010年12月至2013年7月期间,曾某通过高某某介绍与李某某(高某明知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成借资协议,然后通过高某某的账户陆续向李某某账户转入借资共计45845150元人民币,期间,李某某连本带利通过高某某的账户转还给曾某部分资金,高某某从每笔借款业务的月息中提取1至1.5分月息,再将余款打给曾某账户21705108.91元人民币,从而造成曾某至今有24140041.09元人民币的借资不能收回,高某某从中获利100余万元。高某与李某的共同犯罪,高某是否构成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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