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如何认定?
问题补充
2012年4月17日,刘某与邓某、彭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邓某因流动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50万元,期限从2012年4月至2012年6月;彭某对邓某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按借款金额的4%支付)、执行费、差旅费、公证费、拍卖费等],且彭某自愿放弃抗辩权。彭某需要按合同约定的对除本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承担邓某无法偿还时的还款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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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王律师律师
2019-10-15 13:53
彭某提供的是连带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责任,彭某需要按合同约定对邓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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