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能否请求法院判决共有物归一人所有?
问题补充
杨某兰与仲某功于1985年登记结婚,杨某兰与仲某红、仲某霞系继母女关系。杨某兰与仲某功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教工宿舍楼,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仲伟功,所有权性质为私有,建筑面积为68.086平方米。仲某功于2016年因病去世后,杨某兰独自一人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因仲某功去世前未留下遗嘱,杨某兰与仲某红、仲某霞就房屋居住使用以及抚恤金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房屋继续由杨某兰居住使用,但不得让他人居住使用,杨某兰为仲某红、仲某霞子女就学提供房产证。协议后,因双方矛盾加剧,杨某兰欲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案涉房屋。请问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能否请求法院判决共有物归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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