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婚后将配偶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的,出借人能否以赠与行为损害其债权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问题补充
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婚后将配偶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的,出借人能否以赠与行为损害其债权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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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张律师律师
2019-10-12 17:03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故,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债权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向他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受到损害;债权人的撤销权未超过除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在夫妻个人债务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名下的财产均属于确保该共同债权实现的一般责任财产,故夫妻之间的财产变动并不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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