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签订书面的《夫妻财产共有协议》中将一方婚前个人的房产约定为双方共有,这种约定可以撤销吗?
问题补充
2008年11月5日,五凤兰亭房产登记于郭某名下。2010年4月9日,戴某与郭某登记结婚。2010年9月9日,双方签订书面《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约定五凤兰亭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现戴某要求郭某履行《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确认五凤兰亭房产属于两人共同共有,并将五凤兰亭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而郭某想撤销《夫妻财产共有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确认五凤兰亭房产不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而归他一人所有,请问这种约定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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