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那,部分遗产共有人能否独自处分遗产
问题补充
王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育有两子王A和王B,王某与李某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登记在王某名下,李某于2000年去世,去世后未留有遗嘱,王某和王A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内,王B在一次家庭聚会中意外得知,王某已经将此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至王A名下,王B感到既气愤难耐,请问部分遗产共有人能否独自处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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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张律师律师
2019-10-09 09:43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通意见》177条 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物权法》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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