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口述,继承人纸笔写下一份遗嘱,被继承人在该遗嘱上用自己的钢笔签名确认的,该份遗嘱是否有效?
问题补充
冯某与彭志乾于2003年3月8日相识,自2004年12月起同居,同居后二人省吃俭用,相敬如宾。2004年,冯某和彭志乾在家中聊天,冯某问若彭志乾百年之后孩子们不让冯某在老山的住宅中居住怎么办,彭志乾口述冯某执笔写了一份说明,确保冯某可在老山的房产中居住到百年之后,彭志乾在该遗嘱上用自己的钢笔签名确认。请问该份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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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张律师律师
2019-10-09 09:56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冯某不属于彭志乾的继承人,故冯某要求按照彭志乾签字的说明享有涉案房屋居住权的主张并非遗嘱继承纠纷,实为遗赠纠纷。我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对遗嘱形式要件有明确的规定,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我国继承法第三章名为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十六条对遗嘱和遗赠区分定义,之后的条款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予以严格规定,系因遗嘱是遗嘱人单方作出的在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当事人已经死亡,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法自证。根据体系解释原则,遗赠亦应遵守遗嘱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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