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问题补充
杜某与王某系再婚,再婚后均未育有小孩,再婚时双方均带着自己与前妻的小孩,分别为杜小某,袁某,杜小某患有精神疾病,持有残疾证,杜某与前妻离婚时,杜某未杜小某的指定监护人,并且杜某将同前妻共有的房产留给前妻,杜某与王某再婚后购买一套房产,位于朝阳区水锤子,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为共同房产,杜某过世后,杜某的前妻变更为杜小某的指定监护人,杜某在生病期间写下遗嘱,表示过世后属于自己的遗产都留给王某,考虑杜小某现已跟随前妻生活,并且之前的房产也留给她们母子,就没表示要给杜小某留遗产,请问这样可以吗?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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