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说要撤了北京分部,办公地点换到苏州总部,跟我们说要么接受,要么就自己辞职,我们该怎么办?
问题补充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劳动纠纷方面的事儿:我们公司总部在苏州,在北京这儿有设立分部,现在北京这边的公司说公司出了什么事儿,要把这儿撤了,让我们要么去苏州,要么就辞职,我现在还在试用期,请问这种情况,能不能要求公司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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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王律师律师
2019-08-13 13:50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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