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赠与行为在赠与目的实现后可否随意撤销
问题补充
夏晓芹与沈自立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28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沈自立婚前购买的北京市海淀区市铁道北村一区31-14幢402室房屋一套归夏晓芹所有。双方离婚后,夏晓芹即搬出该房,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育及其他财产处理的内容同时履行完毕。后因沈自立拒绝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给夏晓芹,夏晓芹遂于2018年4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沈自立履行离婚协议,将海淀区铁道北村一区31-14幢402室房屋过户给原告夏晓芹。被告沈自立一审中的答辩理由为: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其目前经济困难,一家祖孙三代四口人居住该房,无其他房屋可住,且该房屋已于2001年因借款而设定抵押担保,要求追加抵押权人为本案第三人,同时决定撤销将该房屋送给原告的赠与表示。想问一下目的赠与行为在赠与目的实现后可否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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