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欠我200万不还,我去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会因为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就不执行了吧?
问题补充
我的一个朋友2017年跟我借了200万做生意,约定了一年的还款期限,到现在还没有还,他是北京市海淀区人,在海淀有一套房产,今年1月份我到海淀法院起诉了,拿到生效判决以后他还是没有履行,5月份我到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法院不会因为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就不执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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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3)
赵律师律师
2019-07-04 14: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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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律师律师
2019-07-04 14:15
即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住房的,依然可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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