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问题补充
本人与孙某于2017年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本人的房屋租给孙某用于经营,租期从去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双方约定租金为每年一付,先付款后经营,由孙某每年4月1日前将下一年的租金支付给本人,如果逾期15天以内,每天的滞纳金为日租金的2倍,如果逾期15天以上,则本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但今年孙某未按时支付租金,于是本人在4月16日将孙某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孙某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才于4月27日通过他人账户向本人转账支付房租。请问孙某的行为是否已构成违约,违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本人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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