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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于2011年6月已视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2018年12月25日用人单位以效益不景气为由不分青红皂白的

0 解答 0 浏览 2019-04-25 22:56
问题补充
我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于2011年6月已视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2018年12月25日用人单位以效益不景气为由不分青红皂白的强行辞退了包括本人在内的近十多人“临时工”。可是对于被辞退工的补偿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无奈之下我们经劳动仲裁走上了诉讼程序。现在双方的补偿焦点是双倍工资的问题,我们劳动者的诉求是:用人单位应补偿劳动者应及时补签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补签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却辩护已过时效。试问用人单位的辩护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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