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未支付房款该如何处理?
问题补充
我母亲在2009年前后,以成本价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本单位房产,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因房屋购买之前配偶已去世(去世时间为1982年10月),该房产为我母亲单独所有。2015年,我母亲和我二哥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母亲将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本单位的那个房子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我二哥,我母亲已配合我二哥办理完房屋过户,但我二哥至今未向我母亲支付100万元的购房款。说的是买卖,其实当时就是给他,让他养老送终。我母亲已经八十多岁,但多年来不给我二哥既不给我母亲赡养费,也不支付给我母亲购房款。对我母亲不管不问,前一段时间我母亲生病住院,他都没能来看一眼。我们现在想要回这个房子或者要回购房款,用于给老母亲养老。我们应该怎么操作?我们也不懂法律,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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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国韬律师
2019-01-25 15:17
您好,您这个案子有两个思路,第一,您母亲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依《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严重侵害赠与人的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1)受赠人有故意的侵害行为;受赠人因过失实施侵害行为的,不在此列;
(2)受赠人的侵害行为造成侵害结果严重;
(3)受侵害人应为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他人则不在此列。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1)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
(2)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
(3)受赠人有抚养能力。这也是说如果受赠人本身就没有抚养能力,那么他不履行抚养义务属于客观不能,对于赠与人而言并不产生撤销赠与的权利。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也是赠与人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已经构成单方面违约,赠与人当然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撤销赠与,您母亲可以要回该房产,但是需要你们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您二哥有上述行为。
第二您母亲可以起诉至法院, 要求您二哥支付购房款。这个可操作性更强。建议委托律师,由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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