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挪用资金罪的三个月期限是为什么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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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挪用资金罪的三个月期限是为什么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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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4)
付律师律师
2019-01-25 14:42
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截止期限应为被告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如果我们把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截止期限确定为被害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之日或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这则在公安机关立案之日或被害单位报案之日起至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这一段时间,被害单位的资金仍处于被犯罪嫌疑人挪用的状态,那么犯罪嫌疑人在这期间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惩处,并且还会可能大大缩短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时间,甚至可能放纵犯罪,使有罪的人得不到追究。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据此可看出刑法规定责令退赔的是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而不是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并且刑法第六十四条同时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返还。因此只要是被告人所挪用的被害单位的所有资金,只要是被害单位的合法财产,被告人均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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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律师律师
2019-01-25 14:50
挪用资金罪,惩罚的是将单位资金挪作私用,但具有归还意思,只有到达一定时间才具有惩罚性。因为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不宜动不动就启用,刑罚应当具有迁移性能够用其他法律制裁手段解决的,就不要用刑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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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律师
2019-02-04 10:50
挪用资金罪不是贪污贿赂类犯罪,现在侦查阶段律师是可以介入的。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建议您委托律师介入,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主任李在珂律师是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之前任北京市公安局刑总主任,有20余年的辩护经验,办理过很多重特大刑事案件、辩护意见多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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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律师
2019-02-16 10:23
建议您来电咨询,我们将依据您的问题为您提供详细解答,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是正规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律师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总主任,擅长刑事辩护和重特大民商事诉讼案件的代理,擅长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先后办理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要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联系电话:010-6539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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