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紧急避险造成人员死亡被关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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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因紧急避险造成人员死亡被关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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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4)
窦律师律师
2019-01-21 11:57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成立条件为:(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中国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的李在珂主任律师是全国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总主任,拥有二十多年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经典辩护案例数不胜数。建议您找律师咨询详情。电话010-6539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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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律师律师
2019-01-22 14:45
如果认定构成紧急避险的话,就不构成刑事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需要进行民事赔偿。
《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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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律师
2019-01-28 13:34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您委托律师介入,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主任李在珂律师是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之前任北京市公安局刑总主任,有20余年的辩护经验,办理过很多重特大刑事案件、辩护意见多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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