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毒品并蹭吸的行为是否成立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的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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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代购毒品并蹭吸的行为是否成立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的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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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3)
马律师律师
2018-10-18 16:16
代购之前没有特别约定分得毒品作为报酬,而事后买毒者分给代购者少量毒品作为报酬的,一般不认为是“从中牟利”。如果事前就有约定以少量毒品作为报酬,或者代购者主动提出要求获得少量毒品作为报酬的,也可以认为是“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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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律师
2018-10-18 17:31
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强调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实际上包含了对“蹭吸”行为原则上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思路,因为“蹭吸”是代购者出于自身吸食而非贩卖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
(1)从生活意义上看,确实可以把“蹭吸”视为一种牟利行为,因为吸毒人员获得毒品通常需要支付金钱等对价,而“蹭吸”使作为吸毒者的代购者省去了该笔费用。但是,贩卖毒品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促进毒品的流通,而“蹭吸”者是自身吸食、消耗毒品,并没有通过“蹭吸”进一步造成毒品从托购者向下一环节流通。(2)“蹭吸”者的代购行为客观上为贩毒者提供了帮助,但不能简单地据此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因为吸毒者自行购买毒品时客观上也为贩毒者提供了帮助,但此时吸毒者属于购买毒品的“下家”,故不能对吸毒者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3)托购者本身是吸毒人员,“蹭吸”仅是代购者的酬劳,如果托购少量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打击“蹭吸”这一从属行为就有变相打击吸毒行为之嫌。基于上述三点考虑,笔者认为原则上不宜对“蹭吸”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不过,鉴于实践情况的复杂性,在例外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对“蹭吸”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蹭吸”者与毒品上家熟识,多次从同一毒品上家为他人代购毒品,客观上为毒品上家贩卖毒品提供了较大帮助,尤其是当有证据表明“蹭吸”者很可能也从毒品上家得到好处时,鉴于这种惯常性代购“蹭吸”行为的危害性明显大于偶尔代购“蹭吸”的情形,故可以考虑对这种“蹭吸”者认定与毒品上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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