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啥区别?在海淀区看守所能更改罪名吗?
问题补充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区别吗?能更改罪名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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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4)
许律师律师
2018-10-18 09:59
您好,区别有:
1、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3、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4、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
在海淀区看守所羁押只是涉嫌罪名,到法院审判后罪名才确定。可以委托律师提交律师意见书,做罪轻辩护。详情可致电010-6539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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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律师
2018-10-18 11:09
1、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在实践中的适用率远远高于其他新增罪名。危险驾驶罪主要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刑法条文的第二款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款规定的是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发生竞合时的定罪原则。与危险驾驶罪发生竞合的犯罪有多个,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性质最为严重的一个。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了其他不特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和损失是事前无法掌控的,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可能会被放大恶化;如果仅仅对少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威胁,则不能将其定论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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