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了公款,但是后来将贪污的钱都用在了社会公益事业上,是否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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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了公款,但是后来将贪污的钱都用在了社会公益事业上,是否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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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李律师律师
2018-06-13 16:3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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