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致原企业承包人、得以用原承包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问题补充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致原企业承包人、得以用原承包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现在企业负责人以合同诈骗罪关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的该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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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尤律师律师
2018-05-30 14:57
您好!合同诈骗罪的关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的应该及时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代理辩护,触犯合同诈骗罪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处罚.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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