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的界限
问题补充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实践中有很多相近的地方,二者的界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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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赵律师律师
2018-05-28 14:36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将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实施完毕之前,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可以认定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共同受贿,特定关系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将涉及请托人利益的履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未退还或者上交的,不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因具有受贿故意而构成受贿罪,所以此时特定关系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所以二者的界限在于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是否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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