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的特别自首制度
问题补充
介绍贿赂罪的特别自首制度应该怎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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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兰律师律师
2018-05-26 11:03
特别自首制度总体上“弊大于利”。第一、首先,特别自首制度是“重受贿、轻行贿”思想的产物。主要是针对那些隐蔽性和危害性大或者发案率高、查处难度大、司法运作成本高的犯罪,或者是针对从属某些“主犯罪”而存在的“从罪”而设立的。普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特别自首制度的则“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当特别自首制度被运用到具体案件时,更是常常表现为“一抓一放”的处理结果(抓受贿人、放介绍贿赂人)。第二、特别自首制度可能产生鼓励行贿的消极影响。刑法设立行贿罪的目的在于禁止行贿行为,但特别自首却减少了行贿人的行贿成本和风险,在收益不变,成本和风险却降低的情况下,对行贿行为将产生“反向激励”作用,刺激更多行贿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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