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行为人声称“既未参加加入仪式,也未履行入会手续”时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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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行为人声称“既未参加加入仪式,也未履行入会手续”时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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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宣律师律师
2018-05-04 13:49
现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逃避打击、增强隐蔽性,对内对外通常并不明目张胆地举行入会仪式等。就共同犯罪的本质而言,“参加”既包括明示的共同故意,也包括心知肚明的默认。如,行为人虽未明确提出加入,但该组织头目默许的;虽未履行入会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仍没有退出的,等等。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公开的社会组织是不同的:一是公开的组织有明确的名称,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能有名称,也可能没有名称,在我国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名称;二是公开的社会组织都经过注册登记,对外公开宣称组织的存在,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不敢对外宣称自己组织的存在;三是公开的社会组织均有具体的成立时间,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9年印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四是公开的社会组织的成员加入需要接受相关培训,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加入一般不履行手续,不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五是公开的社会组织的成员都明知自己何时何地因何参加组织,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往往不宣称、不承认自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是“黑”,这个“黑”本身就是地下社会,也不会有社会认可的组织形式。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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