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以付少部分货款为诱饵,骗取他人大量发货,是否构成诈骗罪?
问题补充
报案材料
报案人:裴某,男,48岁,汉族。稷山县某村人。
报案事项
武某涉嫌经济诈骗,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我在稷山县某地经营钢材。武某,常在运城市经商,在运城也经营钢材,过去我二人相识,但从没有经济往来。2013年7月5日武某给我打电话称,要钢材Q8和Q10的盘螺各一车,双方商定,二级盘螺到货价每吨3260元,三级盘螺到货价每吨3360元。7月5日我就送去两车二级盘螺72.94吨到原某公司库房,货款计237784.4元,货到后,武某称“货没问题,我给你打款,你给我送货1000吨”,我信以为真,紧接着7月6号发二级盘螺22车,计785.46吨也到某公司库房,货款金额2560599.6元。7月7日发二级盘螺一车,计37.6吨也到某公司库房,货款金额122576元。7月7日发三级盘螺8车到运城市某公司库房,计265.66吨,货款金额892617.6元。我根据双方协商,为武某发货33车,计1161.66吨,货款总金额3813577.6元。7月6日到7月10日武某共计付款7笔,合计190万元。尚欠1913577.6元。犯罪嫌疑人武某以大量要货为诱饵,以付少部分货款为手段,骗取我上当受骗。钢材到手后,武某转手倒卖,于2013年7月12日携款潜逃,不知去向,电话不通,人去楼空。
根据刑法第224条第(三),(四),23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此控告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处,并为我挽回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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