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经理向场内职工,部分亲友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会因此关押到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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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经理向场内职工,部分亲友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会因此关押到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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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4)
石律师律师
2018-03-20 15:11
您好!我认为工厂经理借款的对象只是相对特定的厂内职工。部分亲友,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性”构成要件。
现在关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的应该及时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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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律师
2018-03-20 17:33
这种情况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建议您委托律师介入为您辩护,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建议您电话咨询010-6539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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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律师律师
2018-03-21 15:51
这种情况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176,6265043]176[/art]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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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律师
2018-03-21 17:21
您好,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根据《[law@1293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aw]》第[art@129303#1,3324197]1[/art]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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