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对盗窃罪的事后故意认定问题是怎么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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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对盗窃罪的事后故意认定问题是怎么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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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3)
徐律师律师
2018-03-19 10:44
您好!犯罪人实施盗窃行为或者其他合法、非法取财行为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进而将其所取得的公私财物据为己有,可否追认事前行为而认定为盗窃罪,值得研究。笔者所称的事后故意,是指行为人完成了某一合法或非法行为并发生结果后,开始产生犯罪意图。有人认为事后产生的犯罪故意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笔者认为,作为刑事责任主观基础的故意,只能是事前故意和事中故意,而不可能是产生于行为之后的事后故意。从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总过程来分析,犯意产生于前,然后犯罪人才能在具体犯意支配下实施客观行为,进而由于主客观相统一而构成犯罪。人们行为受思想支配并不是任意的,一定的认识和意志只能支配在其以后发生的行为,而不可能影响在其产生前已经存在的行为的性质。因此,在考察犯罪人的罪过形式时,必须坚持“人的思想没有溯及既往效力”的原则,即后产生的思想不能支配以往的行为,也不能改变以往行为的法律性质。决不能以一定行为事实出现之后才形成的某种思想或意念,去说明产生在它以前并支配着该种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
事后产生的犯罪故意是对前一行为的追认,并非前一行为的故意。否则将是对因果关系的颠倒,导致“结果发生在原因之前”的逻辑错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因果关系的规律,为我国刑法理论所不许可,也易造成随意出入人罪的恶性循环。因此,不能以事后产生的犯罪故意来追认事前行为而成立犯罪,而只能根据事后产生的犯罪故意的内容另行论处。事后产生的犯罪故意包括两种情况:(1 )前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例如,张某家境贫寒,在冬天过于寒冷将他人晾晒的旧被子抱回家去,并使用了一个冬天。张对自己妻子说,等咱们有钱了,一定偷偷还别人一床新被子。但是,当张妻拆洗被子时,发现其中缝有5000元钱,张某和妻子一合计,决定据为已有。对于此种情况,是否能认定张某行为为盗窃罪呢是否能以张某所占有的5000元钱作为张某盗窃的实际数额呢笔者认为这显然不妥。因为张某主观上并没有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目的,其目的只是想偷一床被子过冬。因而其前一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至于事后所产生的对于被内所藏5000元钱的占有故意,并不能改变前行行为的性质。因而,对于张某事后占有的 5000元钱的行为,应当重新考虑定性,例如可以定为侵占罪。(2 )前行行为构成盗窃罪。例如,某人以盗窃财物的故意将他人皮箱偷走,回家后开箱清点财物时发现有3000元钱和一支手枪。该人正想要一支手枪,心中大喜,立即收藏起来。这就不能以事后产生的非法占有枪支的犯罪故意来认定该人构成盗窃枪支罪(仍构成盗窃罪),而只能根据客观事实定性。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前行行为构成盗窃罪的,以盗窃罪论处;同时,根据事后产生故意的内容,对行为人私藏枪支的行为,以私藏枪支罪论处。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认定犯罪的基本原则。对盗窃罪而言,不但要求客观上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主观上也必须存在相应的罪过。盗窃罪的主观特征与其他犯罪相比也有其特色:主观必备要件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而其他主观因素例如犯
需要指出的是,必须严格将事中产生的故意和事后产生的故意加以区别。事后产生的犯罪故意虽然不能作为定罪的主观根据,而事中产生的犯罪故意则可以作为定罪的主观依据。所谓事中产生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最初并无犯罪的故意,但在行为进行中产生了犯罪故意。例如,搬运工李某给人搬东西,在搬运过程中,突生贪欲,偷偷地将两盒价值3000元货物藏起来,待货主走后占为己有。此案,李某的故意无疑是事中故意,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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