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挪用资金罪的主观目的法身变化对案件性质有什么影响?
问题补充
被告人丁某在担任人民商场和人民地产两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其管理两公司以公司相关人员姓名开立的银行账户的职务便利,采取按照两公司每天的真实收支情况编制对账单、伪造取款凭证数额,以及按照两公司应有资金数额定期编制应得利息等方法,频繁将属于两公司所有的资金转入其证券账户炒股近四年之久,且在明知股市资金长期亏损,投入资金已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仍将两公司资金大量投入股市。怎样对挪用资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发生转变后行为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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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赵律师律师
2018-02-11 12:05
其侵犯的不仅仅是一段时间内两公司资金的使用权,而且是两公司对被其损失掉的大量资金的所有权,其在主观方面已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务的直接故意,转化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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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律师律师
2018-02-12 16:00
你好,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 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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