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介绍贿赂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问题补充
介绍贿赂罪的罪与非罪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是怎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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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4)
吴律师律师
2018-01-08 09:46
您好,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促使贿赂得以实现的行为。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应当具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介绍贿赂的故意,即不知道请托人有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意图,而从中帮忙联系的,即使请托人事实上暗中给予了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该介绍人也不构成介绍贿赂罪。其次,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介绍行贿人与受贿人沟通关系,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如果行贿受贿没有实现,当然也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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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律师律师
2018-01-08 14:19
你好,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392,6265259]392[/art]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上述是介绍贿赂罪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罪与非罪的认定一是有没有介绍行为,二是达没达到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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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律师
2018-01-09 17:13
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392,6265259]392[/art]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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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律师律师
2018-01-16 14:40
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392,6265259]392[/art]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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