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班老师在放学时接小学生,未离开学校,有个学生说他有东西落在课室了,需要回班级拿,(学校保安不允许托管班老师陪同)就在他回班拿东西,在班上被同学殴打,这孩子被殴打,请问托管班老师需不需要负责任?
问题补充
托管班老师在放学时接小学生,未离开学校,有个学生说他有东西落在课室了,需要回班级拿,(学校保安不允许托管班老师陪同)就在他回班拿东西,在班上被同学殴打,这孩子被殴打,请问托管班老师需不需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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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3)
刘律师律师
2017-11-22 09: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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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律师
2017-11-22 10:30
根据《[law@11958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aw]》第[art@1195875#7,6548989]7[/art]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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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律师律师
2017-11-22 17:54
根据《[law@11958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aw]》第[art@1195875#7,6548989]7[/art]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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