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意外受伤,右手中指肌腱受伤断裂,学校是不是有责任?该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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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意外受伤,右手中指肌腱受伤断裂,学校是不是有责任?该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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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3)
刘律师律师
2017-11-22 09: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有过错就有责任,没过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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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律师
2017-11-22 10:36
根据《[law@11958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aw]》第[art@1195875#7,6548989]7[/art]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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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律师
2017-11-29 17:38
您好,需要看您儿子的民事责任能力以及学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law@14286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law]》第[art@142862#38,2142561]38[/art]条、第[art@142862#40,2142563]40[/art]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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