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来侵吞别人的财产构成什么罪?公安机关的案件管辖规定是什么?
问题补充
您好,我的亲戚伪造了房管局的公文证件,目的就是侵吞我的财产。他除了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还构成其他罪吗?我在北京报案这边不给立案。但是我亲戚已经被外地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立案了,案子归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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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国韬律师
2017-11-16 16:16
你好,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是手段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至于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分析是否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构成两罪,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管辖问题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搜索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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