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男方退婚不得索要彩礼是否有效?
问题补充
去年,我经人介绍认识了陈女士,不久我们确立了恋爱关系。几个月后,我和父母一同去她家提亲,商量结婚事宜,并给对方彩礼现金100000元及价值45 000元的首饰。为了给爱情加上保险,对方与我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解除约定婚姻关系,或因单方面男女关系问题导致约定婚姻关系解除的,提出方或过错方需自动放弃礼金及礼物的拥有权或追索权”。现在对方对我很冷淡,而且也不愿意同我结婚,也不提出解除关系,一直在那拖着。我想结束这段看不到未来的情感,请问我可否要回我给对方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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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文杰律师
2017-11-13 16:09
根据你的陈述,你方给付对方现金100 000元、礼物45 000元,且该笔钱物给付的原因系你与对方结婚,故该钱物应视为彩礼。现在你们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依据法律规定,对方应将收取的彩礼返还给你。
关于你和对方签订的协议,因其中将婚姻关系是否成立作为彩礼是否返还的条件,而婚姻关系属身份关系,彩礼返还属财产关系,二者不能互为条件,且此协议亦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故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因此对方以你们签订了协议书为由拒不返还彩礼,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也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故对方应把彩礼返还给你。如果不给,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诉请对方给付你的彩礼,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根据《[law@11019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law]》第[art@1101901#10,5852286]10[/art]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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