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是否以实际损害为前提?
问题补充
我于2017年4月在某茶商城购买了5盒某品牌的铁观音礼盒茶。买回家发现该茶叶的包装上均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于是,我到有关部门查询了茶叶销售者的有关情况,得到的回复是该销售者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号和卫生证号,销售假冒食品,且销售的茶叶包装无生产日期、净含量及产品标准代号;经检测,该茶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想咨询的是,在茶叶尚未饮用,没有造成实际伤害的前提下,我能向销售者主张“十倍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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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文杰律师
2017-11-06 17:00
您所购买的茶叶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净含量及产品标准代号,且销售者冒用其他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和卫生证号,该行为违法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且经检测,您所购买的茶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根据您所查询与检测收到的材料,已经证明了销售者所销售的茶叶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且茶叶质量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时,除非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能够证明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否则应当认定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两种权益,一种是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十倍赔偿权”,另一种是因此受到损失的“损失赔偿权”。即使消费者不能证明食品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损害没有实际发生,消费者也可以主张十倍赔偿,也就是说,造成实际损害并非主张十倍赔偿的前提条件,您是可以向销售者主张“十倍赔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五)产品标准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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