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下班就餐时不慎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问题补充
我就职于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中午下班后,我与两位同事像往常一样去公司附近的一家餐厅就餐。吃完饭起身要离开时,脚踩到了餐厅地板上洒落的汤水,不慎滑倒。随后同事把我送到医院,经诊断我的右胳膊骨折。想问的是,我这种情况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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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文杰律师
2017-09-29 17:09
首先,您受伤的时间是中午下班后,受伤的场所是您就餐的餐厅。所以,您并非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且非因工作原因受伤;
其次,虽然您是在餐后离开餐厅、走往上班的路上受伤,但是您并非因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
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您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虽然您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但是您是在餐厅,因被餐厅地板上遗留的汤水滑倒致伤,所以您可以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餐厅管理人承担责任。
根据《[law@129083]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law]》第[art@129083#14,3286044]14[/art]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law@14286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law]》第[art@142862#37,2142560]37[/art]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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