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是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
问题补充
刘某,原系某国务院所属正部级全民事业单位财会部预算处处长,负责掌管本单位的四个账户资金,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2000年12月间,时任总社财会部财务处副处长的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某外资企业总经理甲某,随着两人逐渐熟悉,甲某就向刘某提出直接借款,用于其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就任预算处处长并继续主持财务处工作的刘某擅自以单位结算中心名义同甲某控股的外企签订了收取两倍于银行定期利息的借款《协议书》。随后,刘某便利用单位管理上的漏洞,逃避上级领导审批,分22笔借给甲某所属企业人民币共计3.23亿余元。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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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郭律师律师
2017-09-20 13:44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一、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包括公款和公物,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一般仅限于公款;二、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三、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就是挪用,挪用不是占有,是以归还为前提的,即挪用只是为了暂时的使用。从挪用的目的看,并非将公款据为己有,而只是获取其使用权和收益权。挪用者的本意是使用一段后归还,而非永久占有。贪污罪是以永久性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非法控制公共财物后,希望最终转移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使所有权的真正享有者永久性地丧失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等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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