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的界限
问题补充
因市政施工时损坏了该村原有道路,街道办向该村拨付了42万余元的修路补偿款。同年9月,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周某,因与他人投资经营的某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周某便产生借用该村委会账户中修路补偿款的想法,因现行村帐街办代管制度,从村委会账户中取钱时必须履行相应的借款手续并由该村报账员来办理,周某便找到时任该村村委会委员兼报账员王某帮忙,王某表示同意。同月21日,村主任周某起草了该村委会向某有限公司出借40万元的借款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利息。后该村报帐员王某将借款协议提交给街办农财中心,并利用报账员的身份将该村帐上的40万元取出,全部用于某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后来村主任周某所经营的某有限公司分两次将所借用的款项全部归还于该村,村主任周某向该村返还利息3万元。周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公诉人诉称“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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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马律师律师
2017-09-20 10:40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本质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村委会人员协助政府管理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具备职务便利条件的一般职工;二是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
(2)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违反的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资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该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如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如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而挪用资金罪侵害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该罪的侵害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主要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犯罪构成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实质标准。因此,在实务中,应当严格从犯罪主观要件及客观要件方面严格区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尤其要注意把握两个罪名在主体及客体方面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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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律师
2017-09-20 12:08
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272,6265139]272[/art]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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