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人相继挖掘池塘,致人被淹死,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问题补充
村中有块低洼地,遇大雨则淹,遇干旱则涸,对人畜安全基本不构成威胁。该低洼地属村民组所有。2008年,村民甲为了方便家人洗衣服,利用挖掘机将该低洼地挖成了坡陡水深的小池塘,2011年,村民乙为了自家建房需要,又在该池塘内大量取土,使小池塘变成了一个更水深更大的池塘。池塘周围一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其他安全防护措施。2012年,一名年满14岁的学生在池塘中学习游泳,不幸溺水死亡。学生的父母作为原告,将池塘的所有者即村民组,池塘的挖掘者即村民甲和村民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请哪位高手帮我解答以下问题: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如果构成共同侵权,是属于共同过失侵权,还是无意思联络的直接结合侵权、间接结合侵权?池塘的挖掘者即两个村民之间的共同侵权过错,与池塘所有者即村民组的过错是否有区别,区别何在?请给出简要分析,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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