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认定标准和立案标准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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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李律师律师
2017-08-25 14:20
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205,6265072]205[/art]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虚开税款的数额和严重情节作了明确的规定。
201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法研[2014]179号电话答复,即《关于如何使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以下简称《电话答复》),《电话答复》对当前《解释》当中严重滞后的虚开税款数额标准作了指示。《电话答复》的内容如下: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出口退税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电话答复》的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中“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分别对应骗取出口退税罪当中“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亦即根据《出口退税解释》明确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标准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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