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什么是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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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什么是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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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张律师律师
2017-08-23 16:18
判定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法律要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大于销项税额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如果企业事先知道该发票是虚开的专用发票,即使未申报抵扣也应该从重处罚。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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